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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加班都可以调休吗?《劳动法》规定,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调休,其他时间段的加班都是不能调休的,其他时段的加班只能支付加班工资,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风险比较大。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都是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公司不能擅自实施。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 对于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殊工时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