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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试用期就可以随便辞退员工?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期间。

试用期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同意约定或者不约定试用期。(2)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3)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而言,不需任何理由,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但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均有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及该“录用条件”是否对员工公示过,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就会被维权意识强的员工告上仲裁法庭。

要辞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公司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就是违法解除,要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碰到试用期到期的员工,一般有几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针对表现合格的员工,发转正通知,办理转正手续;

第二种,针对表现不佳的员工,与其进行面谈,员工自己觉得理亏,自己提出离职;

第三种,针对表现不佳的员工,与其进行面谈,但员工不愿意自己提出离职,于是公司单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员工不管员工是处于医疗期还是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只要是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提前三天通知,都可以辞退,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时,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①试用期要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首要前提是试用期必须合法约定;

②用人单位制定有针对该员工的明确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的尽量量化或者考核程序的公平性,是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率和提高劳动争议胜诉率的关键);

③用人单位曾向该员工公示过该录用条件(注意保留公示的相关证据);

④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并在试用期内对该员工进行了考核;

⑤该员工的考核结果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⑥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在试用期内通知该员工;

⑦辞退该员工时,不受医疗期、“三期”等法律特殊保护的限制。